浅谈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特点与对策
摘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是当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本文根据沙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现状、存在困难与治理对策,试对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谈几点肤浅看法。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管理特点 对策
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3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又称为国务院第344号令,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化品车辆)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2005年上半年以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始重视并加大对危化品车辆的管理力度,公安部相继出台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制度和文件。在全国掀起了整治危化品车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高潮。
一、危化品车辆的管理特点
(一)危化品车辆与其他车辆的处罚不同:
1、处罚过程适用的法律不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危化品车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适用的法律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而对其他车辆的交通违法处罚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处罚的对象不同。危化品车辆的处罚对象是危化品运输企业,不涉及驾驶人。而其他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其处罚对象均是违法行为人本人,即使是非现场执法也只能是处罚车主提供的“违法行为人”而不可以是车辆所在单位或企业。
3、处罚适用的执法程序不同。危化品车辆的处罚程序必须是立行政案件,并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中执法主体的相关要求需两名以上办案民警,而其他车辆的处罚程序可能为一般程序也可能为简易程序,执法主体方面,作出强制措施和简易处罚的可以是一名民警,不需两名民警。
4、处罚前扣留车辆的程序不同。危化品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盖该派出所公章交于当事人,并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立即共同派员前来处理;而其他车辆只是由违法行为人本人前来处理。
5、处罚的严厉程度不同。危化品车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整改并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可以移交刑侦部门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车辆的违法行为除对单位处罚外,正常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行政拘留15日以下或收缴非法装置等。
(二)危化品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危害不同:
1、损坏结果不同。危化品车辆运输的货物往往具备易燃、易爆、剧毒性质,发生事故后易造成二次伤害,损害结果往往比普通货物大很多。
2、影响程度不同。危化品的燃烧、爆炸、和毒气泄漏后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社会损害面大,影响恶劣,易引发社会恐慌。若处置不当,甚至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危化品车辆的管理对策
沙县地处三明东大门,是福建三大交通枢纽之一。为加快与三明的市县一体化,沙县近年来大量引进化工企业,对危化品的需求迅猛增加,这对沙县的危化品车辆管理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笔者试就沙县的危化品交通安全管理特点,浅显分析当前危化品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沙县危化品交通安全管理存在三个特殊,特点之一:沙县有全市唯一的一家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乐华化工有限公司),因此沙县的剧毒化学品通行证审批工作量大、任务重,全市第一张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就出在沙县大队。特点之二:三明地区最大的硫酸生产企业(三联化工)和液化气生产企业(三融液化气)都在沙县城区的危化品禁行区域内,并经过城区人口最密集的金沙市场,且通行证发证工作量月均在40起以上,发证量在全市首屈一指;特点之三:高速公路在沙县有城区、青州、夏茂3个出口,这在全市绝无仅有,这为危化品车辆的过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且因为205国道沙县到三明段不收费,这些车普遍在沙县城区下高速,由于城区人口密集一旦发生危化品爆炸或泄漏事故,必定伤亡巨大、影响恶劣。
针对以上特点沙县大队化压力为动力,根据沙县实际,我们采取以下五条措施加强对危化品车辆的管理。
一是采取“客运联系户”模式对辖区十二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跟踪管理。大队要求联系民警要象联系客车一样定期和危化品车辆以及驾驶员做到“见人见车”对车辆的GPS定位系统和轮胎花纹深度等进行仔细检查,不合格的一律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二是大队和危险品运输企业环球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安全责任状》,详细将几种常见危化品车辆违规行为列出要求运输企业重点遵守。并加强督促监管,组织民警分片区深入辖区相关企业,将通报传达贯彻落实到各相关企业的有关人员。
三是认真排查危化品安全隐患。我们多次协同安监、交通等部门对辖区的三联化工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排查,对其发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从源头上遏制超载行为。2007年8月27日9时许,沙县城区汽车站环岛路口发生一起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一辆运输浓硫酸的危化品车辆,在汽车站路口,因车体罐顶的前端开口未完全封闭旋转,致车内的浓硫酸喷洒溅出,造成两名骑车群众二级烧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大队立即会同安监和运管部门到生产硫酸的三联化工企业调取了近一个月的装车记录,对其发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从源头上不为硫酸运输车辆超装、超载提供条件。
四是通过科技强警在运输硫酸的必经之路的汽车站大桥上我们安装了电子警察对过往危险品车辆进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通过调查取证打击擅闯禁行区域的危险品运输车辆。
五是加大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查控力度。大队重点对城区、青州、夏茂高速出口和城区禁行区域等路段进行查控,严厉查处各类危化品运输车辆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主动向安监、运管等部门通报。2005年以来大队共查获各类危化品违规运输案件76起,仅今年以来我队和青州、夏茂两个中队查获并立案的就有8起,其中夏茂一个中队立案5起,全部按规定处罚2万到10万。通过严查严管沙县的危化品运输秩序得到明显规范。最好的证明就是2008年以来我队处罚的8起案件几乎全部是与危险品超载有关,没有一起涉及运输危险品无押运员或闯禁行的违规行为,而两年前我队查获的运输危险品违规行为主要就是无押运员或闯禁行。
在整治危化品车辆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一些问题,在此提出,希望能抛砖引玉得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一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化品车辆只要有超载、无押运员、闯禁行等行为之一的就可以立案处罚2万到10万。由于处罚金额较高,立案后办案民警和分管领导往往面临各方面巨大压力,甚至产生畏难情绪。二是危化品车辆“扣车易、停车难”问题。不论是大队还是农村中队扣留危化品运输车辆后,往往最后还是会选择停留在交警大队的停车场,因为这些有毒、易燃易爆、低温压缩气体经日晒雨淋后有产生泄漏或爆炸的危险,社会停车场往往“谈危色变”不愿停留这些车辆,这样其实是将安全隐患埋在自己身边。第三就是部分不负责任的危化品运输企业在扣车后听说要处罚几万元不是对车辆置之不理就是一拖再拖不接受处理,并以货物存在危险和资金不足为由要求无条件放车。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队采取了以下三条措施:一是一旦查获的危化品车辆违规运输行为进入立案程序后,一切处罚结果都由队务会集体讨论来决定,实行阳光办案,坚决抵制“人情案”和“无尾案”;二是针对扣车后停车难的问题,大队采取“警企联合”的方式与沙县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联合开辟一个集过磅、过境休息和停车为一体的危化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聘请专业人员看守,解决 “扣车易,停车难”的问题。第三就是针对部分运输公司扣车后一拖再拖不来处理的现象,大队依法制作了《强制消除安全隐患告知书》送达相关运输企业,明确告知其单位车辆因超期停放,货物存在安全隐患问题。限该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消除该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我队将依法强制消除该安全隐患。所产生的费用及损耗,由该运输企业承担。另外,对部分企业提出资金不足的问题,我队考虑到危化品确实不宜久放,从“以人为本”的执法角度出发允许其先缴纳部分罚款,在规定期限内将剩余罚款交齐,对逾期不予缴纳罚款的,我队采取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方式申请法院“非诉执行”行政罚款。比如2007年12月29日我队对三明信达运输有限公司做出:沙公(交)决字[2008]第00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其三万元罚款后,该企业只履行了五千元罚款,剩余二万五千元罚款拒不履行,我队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非诉执行,目前沙县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受案处理,并已向三明信达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
实践证明,危化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是有章可循的。通过我队几年来对危化品车辆的常抓不懈,目前沙县辖区的危化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已明显下降,2008年以来沙县辖区没有发生一起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虽然我们也还存在一些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但是我们坚信“办法总比困难多”。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把危化品这根“硬骨头”啃下来,并以此为契机,打好奥运交通安全攻坚战,给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作者:沙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长童关根
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副主任吴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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