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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三万便想赖账,法院受理强制执行
时间:2008-10-28 8:56:08 来源: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信息网 作者:吴泽勇
                                                             —沙县交警通过诉讼成功解决起“无尾案”
      10月09日上午,受沙县公安局局长、法人代表董以文委托,交警大队民警吴泽勇到沙县人民法院领取强制执行款2.5万元罚款.标志着沙县交警大队通过诉讼渠道,成功解决一起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无尾案”。
      2007年12月29日,沙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沙县夏茂路段查获一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甲醇的车辆,该车车号闽G05561,车主系三明信达运输有限公司。经查该车核载31.6吨,实载38.12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沙县公安局依法对三明信达运输有限公司做出:沙公(交)决字[2008]第00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运输企业处以三万元罚款,但该企业只履行了五千元罚款,剩余二万五千元罚款拒不履行,沙县大队依法向沙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非诉执行,沙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依法向三明信达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行政裁定书,并于9月26日对三明信达运输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其帐户,强制执行罚款二万五千元。目前,该笔罚款已经缴纳至沙县国库。
据了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化品运输企业运输危化品超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对运输企业处以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由于处罚金额较大,部分运输企业拒不履行罚款,造成案件“无尾”欠拖不结。沙县大队通过通过诉讼渠道成功强制执行该起“无尾案”的行政罚款,在三明市尚属首例。此案的成功执行无疑将为各地市、县、区交警大队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带来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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